生病不能上班的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各自承担相应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不因员工生病不能上班而改变。
在员工生病处于医疗期内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仍需按照规定继续缴纳社保。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无需缴纳。例如,养老保险一般单位缴纳比例为16%-20%左右,员工缴纳8%左右;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一般在6%-10%,员工缴纳2%左右等。
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生病不能上班为由停止为其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社保;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补缴社保;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如果员工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依然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或者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