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赔偿可能由单位承担,也可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具体取决于赔偿项目。部分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赔偿由单位承担。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后,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依据具体赔偿项目和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来确定。
如果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以下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项目有:一是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十级赔偿责任主体需根据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具体赔偿项目来判断,职工应了解自身权益,在遭遇工伤时维护好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