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承担情况分多种。初次伤残鉴定费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且再次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无变化的,由申请方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的重要依据。
对于初次伤残鉴定费用,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该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通过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救助。例如,某企业为员工小李购买了工伤保险,小李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后进行伤残鉴定,此时鉴定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此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若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有变化,说明初次鉴定可能存在一定偏差,这种情况下再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再次鉴定结论没有变化,说明初次鉴定是准确的,那么再次鉴定费用就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一方来承担。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鉴定程序,避免随意申请再次鉴定造成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