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过继给他人,即收养,一般需要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还可能涉及收养协议的签订、收养公证等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收养手续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对于收养人而言,要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这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父母确实无法查找。
除了登记,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商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并非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但它可以明确双方在收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可以进一步增强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不过,这同样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办理。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等相关事宜。户口登记是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使其能够享有相应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子女过继给他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