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办理公证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遗产继承公证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
不过,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像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这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会导致公证办理工作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相应的时间就不会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如果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公证机构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比如在遗产继承公证中,可能需要补充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证明等。补充材料的时间也不在十五个工作日的计算范围内。
还有,公证机构可能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比如对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等进行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时间同样不包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因此,在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时间可能会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当事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应积极配合公证机构,及时提供所需材料,以确保公证能尽快完成。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