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需注意不同遗嘱形式的有效性要求。
在法律实践中,遗嘱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立下多份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有效条件。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判断以哪份遗嘱为准时,首先要确保每份遗嘱都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如果多份遗嘱中部分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那么这些无效的遗嘱自然不能作为依据。只有在多份遗嘱都有效的情况下,且内容存在抵触时,才按照“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来处理。例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甲,后来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子女乙,若这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那么应以代书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