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遗产继承过户,需先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确定继承人,接着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需要的费用主要有公证费、房屋评估费、登记费、契税等,具体金额因地区、房屋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安置房遗产继承过户的流程方面。第一步是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这是确定继承开始的重要依据。第二步,要确定继承人。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三步,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如果所有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无争议,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会对继承人的身份、遗嘱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出具公证书。若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就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调解,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四步,办理过户登记。继承人携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办理新的房产证。
关于费用问题。公证费方面,通常按照受益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在 0.5%-2%左右,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有所差异。房屋评估费是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评估机构会根据房屋的面积、位置等因素确定评估费用,通常为评估价值的 0.1%-0.5%。登记费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费用,一般为每件 80 元。契税方面,如果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时免征契税;但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 1.5%-3%的契税。可能还会涉及到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安置房遗产继承过户的费用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在办理过户前可以向当地相关机构详细咨询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流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