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本身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他人利用该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可能会涉及多种罪名。若明知对方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仍出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构成共犯,则可能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如诈骗罪等。
出借银行卡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如果他人利用出借的银行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出借人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出借,就可能构成此罪。例如,一些不法分子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出借人在知晓这一情况后仍提供银行卡,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如果出借人与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的人有通谋,事先知道其具体的犯罪计划,并提供银行卡协助其完成犯罪,那么出借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共犯。比如,与诈骗分子合谋,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所得,就可能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出借银行卡在很多情况下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1、主观明知的认定
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对方明确告知出借人银行卡将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应当知道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例如,对方以高额报酬诱使出借人提供银行卡,且报酬明显与正常的借用行为不符;或者出借人发现银行卡有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频繁转账等情况,却未采取措施,仍继续让他人使用,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2、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只要出借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借银行卡构成诈骗罪共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主观上的通谋
通谋要求出借人与诈骗分子在犯罪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有意思联络,对诈骗的具体内容、方式、目的等有共同的认识。例如,出借人与诈骗分子事先商量好,由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得手后将款项转入出借人的银行卡,然后再由出借人将钱取出交给诈骗分子。
2、客观上的协助行为
出借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必须是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比如,诈骗分子利用出借人的银行卡接收了大量的诈骗款项,如果没有该银行卡,诈骗活动可能无法顺利完成。此时,出借人的行为就与诈骗行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符合诈骗罪共犯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出借银行卡看似是一件小事,但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除了上述提到的罪名,还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如果大家对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纠纷,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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