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安置房是政府为因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居民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于安置那些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原有农村住房的农转非人员。
在城市化进程中,会有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等用途。原本拥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因土地被征收等情况,其户籍性质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为了解决这些农转非人员的居住问题,政府会建设专门的安置房。
建设目的:主要是保障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居住权益,让他们在失去原有农村住房和土地后,能够有稳定的居住场所,也是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土地性质:农转非安置房的土地性质通常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给建设单位用于安置房建设,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可能在上市交易等方面存在一定限制;而出让土地则是建设单位通过合法的土地出让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类安置房在产权和交易方面相对更为自由。
产权特点:一般来说,农转非安置房在取得房产证后是具有合法产权的,但部分安置房可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上市交易,这是为了防止炒房等行为,保障安置房真正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居住需求。
分配原则:通常会根据被拆迁家庭的人口数量、原有住房面积等因素来确定分配的安置房面积和套数。其分配过程一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家庭都能得到合理的安置。
总的来说,农转非安置房对于促进城市化进程、保障农转非人员的居住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