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准会见犯人,可能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未经许可;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的情况;监管场所的特殊规定和安排;案件处于特殊敏感阶段等原因。
其一,涉及特殊类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若未经许可,律师就不能会见犯人。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串供或泄露重要信息,以免影响案件的侦破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其二,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律师进行会见需要携带合法有效的证件和相关手续,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如果手续不全,监管场所按照规定是有权拒绝律师会见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见的时间和安排也需要提前预约,如果律师未按照规定进行预约,也可能导致会见无法顺利进行。
其三,监管场所的特殊规定和安排。监管场所可能会因自身的管理需要,如设施维护、安全检查、人员调配等情况,临时限制律师会见。在一些特殊时期,如发生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了保障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监管场所可能会出台特殊的会见政策,限制律师会见。
其四,案件处于特殊敏感阶段。当案件处于侦查的关键时期,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受到外界干扰,影响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和准确性,侦查机关可能会暂时限制律师会见。如果案件涉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等情况,相关部门也可能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对律师会见作出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