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申请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实现。一般需在法院审理阶段或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
在不同的场景下,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申请的方式有所不同。
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自行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若要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指出原鉴定存在的问题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确实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会准许重新鉴定。
如果是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直接联系原鉴定机构,向其说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申请复核。原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核以及如何处理。若原鉴定机构不接受异议或处理结果仍不能让人满意,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在申请重新鉴定时,要注意收集和整理与原鉴定结论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来进行操作,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