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没通知,可主动联系执行机关了解情况。若案件侦查终结且无继续羁押必要,应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若案件仍在侦查等阶段,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如果取保候审一年都没有收到通知,首先可以主动与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进行联系。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执行机关办公地点,以礼貌和恰当的方式询问案件的进展以及取保候审的状态。
若经了解发现是执行机关工作疏忽未及时通知解除取保候审,可要求执行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若案件侦查尚未终结,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形,可能会被变更为逮捕等强制措施。不过这种变更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知晓相关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在沟通和了解过程中,遇到执行机关不作为等违法违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