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存在特殊例外。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从原则上来说,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如果允许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可能会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中,犯罪分子将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若承认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赃物所有权,可能会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销赃,不利于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而且原所有权人往往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从保护原所有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一般不支持赃物的善意取得。
存在特殊例外情况。《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虽然这里规定的是遗失物,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赃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会参照此规定处理。比如,当第三人是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合法交易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物品,并且在取得时确实不知道该物品是赃物,此时原所有权人要追回该物品,可能需要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
综上所述,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综合考虑交易的合法性、第三人的善意等因素来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