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别人三年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等情况都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拘禁别人三年这种情形,首先在基础量刑上,通常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考虑到非法拘禁本身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使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情节的,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殴打、侮辱行为进一步加重了对被害人的伤害和精神痛苦,体现了犯罪行为的恶劣性。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处罚会加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一般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例如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等。
要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罚更为严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虐待等原因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等。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同时也体现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