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是必不可少的材料。这是启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程序的基础文件,表中会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工伤情况等内容,需要如实、准确填写。
有效的诊断证明是关键材料之一。诊断证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它清晰地记录了受伤人员的病情诊断结果,是鉴定机构了解工伤伤害程度的重要依据。比如,对于骨折的工伤,诊断证明会明确骨折的部位、类型等信息。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也十分重要。完整的病历材料能全面反映受伤人员从受伤到治疗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包括各项检查如X光、CT的结果,血液检验报告等。这些材料有助于鉴定人员更准确地判断工伤对身体造成的损害程度。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确认工伤的重要凭证。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它明确了该伤害属于工伤范畴,是进行伤残鉴定的前提条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也是需要提供的。这能确保鉴定机构准确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保证鉴定程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鉴定,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不同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因此,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完成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