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费滞纳金一般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公式为滞纳金 = 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
在社保缴纳过程中,若出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就需要补缴并缴纳相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计算方式上,以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为基础,乘以欠缴天数,再乘以万分之五,所得结果即为需要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例如,某企业每月应缴纳社保费用为 10000 元,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欠缴,到 2024 年 3 月 1 日补缴,欠缴天数为 60 天,那么该企业需要缴纳的滞纳金 = 10000×60×0.0005 = 3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滞纳金的征收有一些特殊规定或优惠政策。比如,在某些特定时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缓缴社保费,且在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个人参保者,如果出现断缴情况后进行补缴,同样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于个人补缴社保的政策和滞纳金征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允许个人补缴一定期限内的社保,有的地区则限制较多。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补缴社保时,都应及时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避免因未按时缴纳社保而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