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失信人名单所需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存在几种不同的解除情形及对应的时间规定。
如果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正常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解除失信人名单的操作。
要是失信信息被录入错误,信息录入单位应当及时更正。这种情况下,更正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但从原则上来说,发现错误后应尽快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在这种延长的情况下,只有等延长的期限届满,并且符合删除条件时,才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所以这种情况下,解除失信人名单的时间就会相应延长。
综上所述,解除失信人名单的时间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不过大多数符合常规解除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就能完成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