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无效一般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招标人自身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有权利认定招标无效。比如招标人发现评标过程违反了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导致评标结果可能不公正,此时招标人可以宣布招标无效。因为招标人是整个招标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对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发现问题时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也能认定招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负责组织招标的具体工作。在代理过程中,若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招标程序严重违规等情况,有责任和能力认定招标无效。例如,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且影响公正评标,就可以认定此次招标无效。这是基于其专业的知识和对招标流程的把控,以保证招标活动能依法依规进行。
行政监督部门在认定招标无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当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招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进行调查并认定招标无效。例如,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存在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就会依法作出招标无效的认定。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能从宏观层面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可以认定招标无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当事人就招标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如果经审理认定招标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作出招标无效的判定。这种认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能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