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房子被法院强制拍卖,可通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提供其他担保、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等方式来尝试。
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拍卖房子,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等义务。如果在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启动后,及时还清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执行费用等,法院会停止拍卖程序。例如,因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欠款及利息,在拍卖前将款项全部还清,法院自然会终止拍卖。
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重新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比如,将一次性还款改为分期还款,延长还款时间等。达成和解协议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拍卖程序。不过,要注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否则债权人仍可要求恢复执行。
提供其他担保也是可行的办法。若能提供其他价值相当且便于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如车辆、存款、债券等,经债权人同意和法院认可后,法院可能会停止对房屋的拍卖。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又避免了房屋被拍卖。
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例如,若发现拍卖程序存在不合法的环节,像未依法进行公告等,就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房屋是唯一住房,且符合法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保障居住权益。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可争取一定的宽限期或采取其他变通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