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时房子归属需根据多种情况确定,可能归一方所有,也可能双方共有,常见因素包括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
一、婚前购房 1.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比如甲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房子就归甲。 2.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子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例如乙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和配偶丙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乙,但乙要对丙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二、婚后购房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分割,也可能将房子判给一方,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子归该子女所有。如丁的父母在丁婚后出资买房,登记在丁名下,那么房子就归丁。 3.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比如戊和己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登记在戊名下,那么房子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戊和己按份共有。三、特殊情况 如果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对房子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涉及到福利房、军产房等特殊性质的房屋,其分割还需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离婚时房子的归属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