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后,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核准权。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死刑复核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程序,它对于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具有关键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能从更宏观、更严格的层面把控死刑适用的标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过去,为了适应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比如,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授权是有严格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仍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且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进一步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总的来说,虽然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历史阶段和特定类型案件中有一定的死刑核准权,但从整体和发展趋势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起着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这体现了我国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和对生命权的高度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