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一般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在交付方违约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退,收受方违约时则需双倍返还。
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在法律意义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意味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惩罚性。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如果购房者单方面反悔不想买房了,那么其交付的定金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反之,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比如将房屋卖给他人,那么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交付的是订金,在不想买房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还订金的。因为订金本质上只是一种预先支付的款项,不具备定金那种约束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的作用。例如,购房者在看房后交付了订金,但后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有更合适的房源,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订金。所以,在买房时,对于定金和订金的使用一定要谨慎,明确其性质和后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