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保险金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骗取失业保险金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本不应得的财产利益。
从刑法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属于公共财物范畴。当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时,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的故意,即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条件,仍通过欺骗手段去获取。客观行为,包括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负责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机构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发放了保险金。
关于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一旦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金不仅违反了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