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属于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借条复印件通过其记载的借贷相关内容来证明借款事实,因此属于书证,但通常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证据类型的划分中,书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类。书证的特点在于它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借条复印件正是通过上面所记载的诸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与出借人信息等内容,来反映借款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
从证据来源角度看,借条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借条原件是直接源于借款这一事实的原始证据,借条复印件是对原件的复制,所以是传来证据。相比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其证明力一般要小于原始证据。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角度看,借条复印件一般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借条复印件虽然能反映借款事实,但通常情况下不能仅凭它就完全证明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比如可能还需要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只有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并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话,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是比较弱的,法院难以仅凭借条复印件认定相关事实。因此,在涉及借款等重要事项时,应尽量保留好原始的借条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