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般不能出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所指的“市”通常是指县级市,“县”即行政县。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人活动范围只能在其居住的县级区域内,不能自行出到其他市、县。
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让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人身自由。如果允许其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审判等情况发生,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
不过,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就医、近亲属病危需要前往外地探望等,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会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会批准其离开。
一旦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被取保候审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