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一般不会直接逮捕人。但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存在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行为,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符合逮捕条件时,检察院有可能决定逮捕。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检察院传唤被取保候审人通常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核实证据等正常的诉讼程序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积极配合检察院的传唤和调查工作,一般不会被直接逮捕。
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检察院可能会决定逮捕。例如,被取保候审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检察院有权力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逮捕。
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会符合逮捕的条件。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传唤一般不会直接逮捕,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否则可能面临被逮捕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