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一般都可能会对公职产生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有所不同。相对而言,不起诉的影响可能相对小一些,但也并非绝对不影响;免于刑事处罚通常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
首先来看不起诉的情况。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从理论上来说不应该因为该案件而影响公职。在实际中,可能会因为舆论、单位的具体态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工作产生一定的波动,比如可能会被单位调查、进行岗位调整等。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虽然最终没有被起诉,但毕竟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可能会对公职产生较大影响。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同样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公职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单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再看免于刑事处罚,它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虽然免于刑事处罚没有实际被判处刑罚,但在实践中,公职人员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通常也会面临开除公职等严重后果,因为这意味着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基于特定原因未实际判刑,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