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等几类。这些不同类型的划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明确在不同行政侵权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行政侵权时能获得相应赔偿。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违法查封了某企业的生产设备,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时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执法时,违法对某商户进行处罚并造成损失,这两个机关就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法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若侵权则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赔偿中较为普遍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就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违法审批导致当事人损失等。
2、事实行为侵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些事实行为,如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嫌疑人进行殴打致其受伤,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就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不作为侵权: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地方政府对群众多次反映的某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置之不理,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该地方政府就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当出现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其责任分担需要遵循一定规则。
1、连带责任原则: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例如,公安局和城管局在联合执法中违法侵害了某商家权益,商家可以选择向公安局或城管局任何一方要求全部赔偿。
2、内部责任划分: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内部,需要根据各自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划分责任。若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中起主要作用,而城管局起次要作用,那么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公安局可能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份额。
3、追偿机制: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这有助于保障各赔偿义务机关合理分担责任,避免某一机关过度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类型以及相关责任划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行政赔偿程序如何启动、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如果您在行政赔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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