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遭遇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着实让胜诉方心生不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执行非金钱给付的判决
如果生效判决涉及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给付物,被执行人没有金钱支付能力的,可以对特定的物或给付物进行执行。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胜诉方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而被告没有金钱赔偿能力,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交付房屋的判决。
二、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划拨、冻结、扣划其存款和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财产查询笔录。
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例如,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在高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大额商品等。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将受到以下限制: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招投标活动;
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不得在高消费场所消费。
五、申请宣告破产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不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或恶意逃避执行,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宣告破产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依法处置,用于清偿债务。
六、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方法外,胜诉方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执行和解;
申请司法救助;
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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