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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交房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交房

2025-10-16 0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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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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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煜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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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交房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相关资料齐全等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安置房交房的重要前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意味着安置房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后,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验收程序。比如,要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涵盖建筑结构安全、建筑材料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房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墙体、楼板等主体结构符合设计和安全标准;还要进行消防验收,保证房屋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

安置房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通水、通电、通气是基本要求。供水系统要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且供水稳定;供电系统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和电器使用的需求,具备完善的电路铺设和安全保护装置;供气系统如果是采用管道燃气,要确保燃气管道安装规范,通气正常。小区的道路要畅通,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也要基本完善,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向被安置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当于房屋的“保修卡”,明确了房屋各部位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障被安置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住宅使用说明书》则详细说明了房屋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使用说明,指导被安置人正确使用房屋。

有些地区还要求安置房所在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以满足居民的生活和社会活动需求。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安置房才能正式交房,保障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居住生活。

安置房交房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交房(0)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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