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若想不去服刑,需符合法定情形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监外执行等方式。一般来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当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时,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这是为了确保疾病的严重程度确实达到了需要在监外进行治疗的标准,避免滥用保外就医的情况发生。
如果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的考虑,法律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进行核实,比如通过医院的检查报告等证明怀孕或哺乳的事实。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通常是指因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完成基本的生活行为,如穿衣、洗漱、进食等。相关部门会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相应的程序。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需要强调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免除,只是执行方式的变更。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