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看孩子,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探望权的行使。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法律层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时,首先应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因为协商解决是最为温和、成本最低的方式,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可以协商在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进行探望,地点可以选择孩子比较熟悉的公共场所等。
如果协商不成,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及对方存在阻碍探望的行为。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比如,法院可能会判决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一天等。
若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直接强制将孩子带到探望者身边,但会通过对阻碍方采取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有利于孩子获得完整的亲情关爱,促进其健康成长。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孩子成长的角度,都应该保障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