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依据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另一方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共同意愿。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费用支出。比如,一方为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孩子学费而产生的债务,即使是以个人名义所借,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支出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和生活质量。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活动,或者一方参与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但分享了经营收益等。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店铺的进货、装修等事宜借款,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的情形,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