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手续分为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需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然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到法院走调解程序;诉讼变更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在法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对于协议变更的情况,若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那么双方可以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为了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公证时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双方也可以到法院走调解程序,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这种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而诉讼变更,当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另一方认为存在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阐述事实和理由,比如列举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等。同时,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证人证言、孩子的意愿表达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无论是哪种变更方式,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