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房屋产权的证件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还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辅助证明房屋产权情况。
不动产权证书是目前证明房屋产权最直接、最具法律效力的证件。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各地陆续停止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它整合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功能,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个证书上,详细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以及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分开的。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它证明了房屋所占用土地的相关权益情况。
除了上述主要证件外,购房合同也是证明房屋产权的重要材料之一。购房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它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记录了房屋的具体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凭证,能证明购房者与房屋之间的买卖关系。契税完税证明是购房者缴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缴纳契税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要环节,契税完税证明可以证明购房者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是房屋产权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佐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