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和三产用地房存在多方面区别。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三产用地房是政府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给村集体的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一定政策支持但交易也有较多限制。
从土地性质来看,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比如宅基地、耕地等,这些土地并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和出让程序转化为国有土地。而三产用地房的土地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15%)返还给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专门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像商业、服务业等。
产权方面,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会在国土房管局给予备案,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其产权不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三产用地房虽然也不能像普通商品房那样办理完整的产权证书,但它是基于政府为保障村民权益而规划的土地建设的,有一定的政策依据和合法性基础。
建设目的不同。小产权房建设往往是出于开发商或村民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自发进行的,缺乏统一规划和监管。三产用地房的建设目的主要是为了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通常会结合当地的产业规划进行建设。
交易风险上,小产权房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因为其本身不合法,购买后可能面临被拆除且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同时在转让、继承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障碍。三产用地房虽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交易也受到较多限制,比如一般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若向非本村集体成员转让,也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