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产生的矿石能否销售出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那么可以进行销售;若违反规定,则不能销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矿石若要销售,首先要考虑其合法性。从矿产资源管理角度来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程建设产生矿石可能涉及多种情形。
若工程建设是为了获取矿石资源,例如矿山开采类工程,那么需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合法开采和销售矿石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并销售矿石,就属于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的会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工程建设本身并非以获取矿石为目的,例如修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过程中附带产生了矿石。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该矿石是否属于可综合利用的资源。如果经过相关部门认定,这些矿石属于工程建设中可以合理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并且履行了相关的备案、审批等手续,那么可以进行销售。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机构报告工程建设中产生的矿石情况,经评估后,在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矿石进行销售。
即使可以销售矿石,还需要遵守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定,比如要开具正规发票、缴纳相应税费等。工程建设产生的矿石销售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