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时,如果是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如果是个别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企业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员分为不同情况,通知员工的时间要求也有所不同。
当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属于经济性裁员。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往往是企业基于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做出的决定,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能让工会和职工有足够时间了解企业状况、表达意见,也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个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如果是符合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给予三十日的通知期,是为了让劳动者有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做好生活和职业规划的调整。
企业在裁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通知员工,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