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原因、权利行使方式、效力范围以及发生的时间等方面。
一、发生原因不同 撤销合同通常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的可撤销事由。这些事由往往涉及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原因较为多样,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等法定情形。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是否撤销合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由其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解除合同,如果是协商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如果是法定解除,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例如,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效力范围不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效,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而合同解除一般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发生的时间不同 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一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统一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