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开发商证件不全、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情况下可以退房。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常见的可退房情形。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且经过业主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那么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业主也可退房。比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核验确实存在问题,无法通过修复解决;或者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如墙体裂缝、渗漏等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正常居住标准,业主可以提出退房诉求。
开发商证件不全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无效,业主可要求退房。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证件,就属于违法销售,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也可能导致退房。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业主有权选择退房。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业主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业主;如果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业主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也是业主可以退房的情形之一。开发商变更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业主的,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