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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025-10-07 1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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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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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居住为目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无偿设立、设立要式性、期限灵活性等。

以居住为目的: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权利。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居住权人能够在他人的房屋中居住,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这决定了居住权只能用于居住用途,不能将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等其他非居住目的。例如,老人获得在子女房屋中的居住权,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生活。

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与居住权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这体现了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一旦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通常就会消灭。比如,甲拥有对乙房屋的居住权,甲不能将该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或者让其继承人继承该居住权。

一般无偿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特征体现了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属性,旨在为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等提供居住保障。例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这种居住权往往是无偿的。

设立要式性: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权利的确定性和公示性。例如,甲和乙虽然口头约定了居住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那么甲就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居住权。

期限灵活性: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附条件的期限,甚至可以是居住权人终身。比如,约定居住权期限为10年,或者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再婚时消灭等。这种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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