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合同无效后,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当房屋认购合同被认定无效时,首先要明确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后续事宜。
返还财产:这是合同无效后的首要处理方式。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购房者。例如,购房者小张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该认购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开发商需要把这5万元定金归还给小张。同时,如果开发商已经交付了房屋相关的物品或是允许购房者提前对房屋进行了使用等,购房者也需要予以返还。
赔偿损失:若一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那么该方需要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认购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就存在过错。购房者可能因为信赖该认购合同而错过了其他购房机会,或者为签订该合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如交通费、咨询费等,这些损失开发商都应当进行赔偿。反之,如果是购房者提供虚假的购房资格证明等导致合同无效,购房者则要对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开发商为该购房者保留房源而错过其他潜在购房者所造成的机会损失等。
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来分担损失。例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未明确告知部分房屋情况,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也未仔细审查相关文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就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在遇到房屋认购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