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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时间采用什么主义法律

2026-02-23 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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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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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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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时间在法律上主要采用到达主义。

合同法领域,对于要约生效时间存在不同的理论和立法模式,主要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等。而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到达主义。

到达主义的含义:到达主义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并非指要约一定要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邮箱等),即视为到达。例如,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信件投入乙的邮箱时,就可认为要约已到达乙,该要约即生效。

采用到达主义的原因:一方面,到达主义更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发信主义在要约发出时就生效,可能会使受要约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合理的义务。而到达主义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控制范围为生效节点,更能保障受要约人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到达主义便于判断要约的生效时间,减少了因要约在途中传递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要约生效时间上采用到达主义的法律规定。

要约生效时间采用什么主义法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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