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此外,贪污贿赂犯罪中,有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存在限制减刑的规定。《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限制减刑是为了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对严重犯罪的有效惩处。
其次,在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的第三项规定情形是指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贪污受贿数额极其巨大、情节极其恶劣、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分子,通过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的方式,彰显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总之,这些不能减刑或限制减刑的规定,都是基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刑罚能够准确地反映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