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相对独立性、单务性、无偿性、诺成性等特征。
从属性是保证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从属于主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保证合同通常也随之无效。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若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也会无效。
相对独立性指保证合同虽从属于主合同,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原因。比如,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独立于主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主合同没有类似约定,保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依然有效。
单务性体现为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一方负担保证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无需向保证人提供相应的对价。
无偿性是指债权人享有保证利益无需支付代价。保证人提供保证一般是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或其他关系,不会从债权人处获得经济上的报酬。例如,朋友之间的保证行为,通常是无偿的。
诺成性意味着保证合同只需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事宜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就需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合同还具有补充性。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是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