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可以打电话。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以打电话这种口头形式作出撤回表示是有效的。
在法律规定中,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要约撤回的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的限制。这意味着要约撤回的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如信件、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打电话就属于口头形式的一种。只要能够确保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这种撤回就是有效的。
例如,甲通过电子邮件向乙发出了一份要约,在该要约还未到达乙时,甲马上打电话给乙,明确表示撤回之前发出的要约,这种情况下,甲的要约撤回是有效的。因为打电话这一方式及时传达了甲撤回要约的意思,且满足了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的条件。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采用打电话这种口头形式撤回要约可能存在一些风险。比如,可能会出现对通话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或者难以证明通话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等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相关证据来撤回要约。但这并不影响打电话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作为要约撤回通知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