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转正员工辞职,通常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离职。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于未转正的员工,也就是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其辞职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体现。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员工按照规定提前三天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合理方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三天期满之后就能够合法地离开工作岗位。
这里的“三天”是法定的通知期限,其目的在于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他人员接替离职员工的工作,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这也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种保障,试用期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阶段,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工作不适合自己,有权在提前三天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的方式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通过邮件发送辞职信并保留邮件记录,或者提交纸质辞职信时让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收到。这样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天通知。
总之,一般情况下未转正员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即可离职,但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