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通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这里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个月的工资。
对于工作年限中存在不满一年的情况,有明确的划分。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工作了2年8个月,此时经济补偿按3个月工资计算。而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像工作了1年2个月,经济补偿就是1.5个月工资。
月工资的确定: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单位不续签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利益。若与单位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