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做伤残鉴定,可先获得部分赔偿项目,如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完整赔偿需在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依据相应等级标准获得其他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在工伤发生后,如果还没有做伤残鉴定,依然有一些赔偿项目是可以确定并进行赔偿的。首先是医疗费用,这是指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只要是符合相关标准的医疗费用,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然而,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项目,是需要依据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的。伤残鉴定是确定职工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所以,在工伤发生后,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尽快进行伤残鉴定。只有完成了伤残鉴定,才能确定完整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从而获得应有的全部赔偿。同时,职工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