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怀孕期间工资计算要依据不同情况。正常出勤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休产假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正常工作期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正常出勤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这是基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付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能够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例如,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在其正常出勤工作时,用人单位就需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产假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比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该单位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领取生育津贴。
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若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为7000元,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就需每月支付7000元工资。
保胎假等特殊情况,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需持有医生开具的证明,按照病假待遇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按照当地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通常会低于正常工资标准。如当地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那么病假工资每月不得低于1600元。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